|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臺
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
|
第三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孔廟及忠烈祠公共設施之管理及執行等事項。
二、孔廟及忠烈祠各項祭典之擬定及執行等事項。
三、孔廟及忠烈祠場地租借管理等事項。
四、孔廟及忠烈祠觀光遊客之接待及管理、旅遊安全、服務及
解說等事項。
五、其他藝文活動之協辦等事項。
|
|
|
|
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
|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順序代行或代
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
第九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
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
|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