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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4 1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海嘯災害防救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管字第102022815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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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各權責機關平時之準備及
    災害來臨時之應變能力,發揮整體救災效率以降低災害對生命、財產
    之威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平時整備事項
(一)研擬疏散與避難計畫:由本市鄰海地區區公所規劃疏散路線(圖)與收
    容所,並隨時校正更新,俾利於發生海嘯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進行
    疏散避難及收容安置。其中收容所區分為警戒區域(詳附件)內緊急避
    難處所與警戒區域外收容所:
    1、警戒區域內緊急避難處所:
    (1)避難高樓:以二層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或鋼骨鋼筋混凝土建築為
       主,並應具備足夠之耐震性能。
    (2)避難高地:以海拔十公尺以上之高地為考量。
    2、警戒區域外收容所:由鄰海地區區公所安排適當警戒區域外收容
       所,協助病患、老弱、幼童、行動不便等(以下簡稱弱勢族群)
       與民眾進行疏散避難。
(二)收容所整備:由本市各區公所完成轄區內防災生活物資及糧食準備,
    內容包含糧食、民生用品及基本配備,並完成收容所設施設備整備,
    定期檢查。

三、災害預警(海嘯警報發布時機、內容及通報)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依氣象局海嘯資訊發布作業要
    點規定發布海嘯警報,其發布時機如下:
    1、遠地地震海嘯警報:接獲美國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PTWC)發布
       海嘯警報,預估三小時內海嘯可能到達臺灣時。
    2、近海地震海嘯警報:臺灣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上,震源深度淺
       於三十五公里之淺層地震時。
(二)海嘯警報內容包括:地震發生之時間、地點,可能受海嘯侵襲之警
    戒分區有關海嘯波預估到達時間與最大預估波高,及海嘯來襲後,
    中央氣象局潮位站實際觀測之海嘯波到達時間與波高。
(三)海嘯警報通報:由氣象局將海嘯警報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相關單位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港灣及沿海電廠等)
    。

四、災害應變
(一)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與運作:氣象局發佈海嘯警報且本市位於海嘯
    警戒區,由消防局向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報告預估災害規模,並提
    出提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之具體建議,經指揮官決定後,立即
    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
(二)海嘯警戒資訊發布、傳遞:
    1、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
(1)發布時機:海嘯警報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達
   危險程度時,啟動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警報。
(2)警報內容:
甲、具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十五秒
    (鳴五秒、停五秒、再鳴五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並視實際狀況
    持續發送,內容如下:
(甲)近海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請所有民眾迅速往
     高處疏散」。
(乙)遠地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海嘯即將於○○ 時
    ○○分來襲,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乙、無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八十五秒
   (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2、警察、消防及區公所人員以車輛巡迴廣播,請警戒區域範圍民眾迅
   速往高處或收容處所疏散。
3、透過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海嘯資訊及
   相關緊急應變事項。
(三)警戒區域之劃定與管制:
1、劃定本市海岸線為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2、執行災區交通疏導、管制並維持救災路線暢通。
(四)災情查通報作業:透過消防、警察及民政系統執行災情查通報,
    並運用災情管理資訊系統蒐整災情。
(五)交通運輸:
1、調派交通運輸工具配合支援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
   之運輸事項。
2、申請車輛、船舶、航空器支援,提供災民、救災人員、器材、物資
   必要之運送。
(六)人力、物資之支援:
1、統籌運用本府及國軍可供救災之人力、機具及車輛,並徵調民間救
   災資源發揮救災效率。
2、申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調派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救災資源。
(七)避難疏散:
1、強制疏散警戒區域內不肯疏散之民眾,並送至收容所。
2、協助弱勢族群疏散至收容所。
(八)緊急收容安置:
1、協調開放學校、活動中心等處所,作為災民疏散安置地點。
2、登記災民身分、人數,調度、發放物資、分配災民住宿。
(九)緊急醫療:
1、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衛生服務、壓力紓解
   。
2、擴增醫院床位,並協調非災區醫院收容傷患。
3、運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提供災情死傷及住院人數等相關資料。
(十)道路搶通: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
(十一)治安維護:加強維護警戒區域與收容所之治安。
(十二)災害救助:災後立即進行各項勘災作業,統計並將受災民眾造
      冊,以利後續災害救助金及急難救助金之發放。
(十三)其他災害應變事項依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
      及各機關(單位)業務權責辦理。

五、災後復原
(一)中央氣象局解除本市海嘯警報後,視災情撤除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
(二)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依平時本府各局(處、會)及相關機關權責
    分工辦理復原重建事宜。

六、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