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圖資建置,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於移交本局接管前,應依本規範最新版本規 定製作資料,並完成檢核程序,始得移交本局接管。
四、政府機關(構)公辦之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其公告招標日期逾本規 範施行日期者,應依本規範最新版本規定制定資料之。
五、民間自辦之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其各目的主管機關核定施作日期逾 本規範施行日期者,應依本規範最新版本規定制定資料之。
六、本規範內容如附件。
七、本規範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