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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行道樹及路燈管理,
特訂定本規範,以利各級道路規劃設計得以加強整體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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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指本市新闢市區道路路權範內之行道樹及路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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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設市區道路或拓寬等工程,得參考本規範辦理景觀設計,使行道樹
、路燈景觀與環境調合。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其它道路設計相關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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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區道路行道樹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本市新闢20公尺以上之道路且人行道寬度達3公尺以上者,應栽
植行道樹。
(二)行道樹設計應依道路景觀定位、風貌等考量,於橫斷面空間配置
時,運用公共設施帶、交通島或中央分隔島及人行道等植栽綠化
設計手法,以美化市區道路景觀。
(三)市區道路沿線得運用植栽加強用路人對市區道路線形變化之認知
。
(四)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路口視界範圍內,
禁止設置有礙通視之中大型灌木植栽與設施。
(五)人行道兩株行道樹之間距不得小於6公尺。
(六)行道樹在選定樹種栽種時應確定其預期之樹冠形狀、大小、高度
及最低分枝點等基本性狀要求。
1.幹道車道兩側及中央分隔島上之行道樹,其最低分枝點應在4.5公
尺左右,如有下垂而影響行車安全者枝條必須隨時注意剪除之。
2.人行道上之行道樹,應考慮行人通行之需求,其最低分枝點宜在
2.5公尺以上(3公尺左右)。
(七)市區道路範圍內之行道樹種類選定,應儘量以原生或鄉土樹種為
主;其綠化表現方式,宜以自然群植及複層植栽方式種植,以創
造景觀或遮蔽緩衝不良景觀。
(八)道路兩旁房屋鄰人行道,設置路燈及行道樹時,不宜阻礙商店及
住家出入口,應以正對建築柱位為原則。
(九)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其面積應大於1平方公尺,並應儘量
採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
(十)植穴與車道邊緣宜距0.65公尺,以免妨礙交通或使樹木遭受機械
碰撞。
(十一)交通島及中央分隔島之空間得利用植栽加強分隔效果,防止眩
光。當分隔帶寬度小於1.5公尺時,應避免栽植喬木,而以灌
木及地被植物為主。
(十二)交叉路口為保持良好行車視距,分隔帶植栽帶於距停止線25公
尺範圍內,宜栽植高度低於0.5公尺之灌木或草花。距停止線
50公尺內之植栽帶,於駕駛人視線水平高度5.5度仰角區間內
之枝葉,應予以適當剪除。
(十三)槽化島綠化植栽設計把握簡潔明朗原則,以低矮地被及草花為
主,其高度宜低於50公分,提供良好視覺穿透性,保持良好通
視效果,以促進匯入交通之安全。
(十四)市區道路之植栽帶,若位於行人容易踐踏處,應利用鑄鐵蓋板
等防護設施以防行人踐踏造成土壤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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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區道路照明設施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行道樹設計應配合路燈及標誌、號誌之設置,避免妨礙路燈照明
及標誌與號誌之功能,並達成良好之景觀與視覺效果。
(二)車道之照明設施應儘量以單純簡單之形狀為佳,為符合交通安全
需求,應沿著市區道路線形採用規則性之配置方式。
(三)人行道之照明應特別強化夜間之特殊效果,並針對光源高度、配
置地點及光源種類做檢討。一般而言,矮燈之光源較具柔和氣氛
,故人行道之照明,其光源位置應較車道照明之位置為低。
(四)行道樹與路燈距離要適當,樹冠距離路燈保持1~2公尺,以免枝
葉阻礙光線。分隔島行道樹寬度間距(株距)不得小於6公尺;路
燈燈桿及號誌兩側5公尺範圍內,禁止種植行道樹。
有關路燈間距標準,設計者應視路權寬度,裝設高度與當地之實
際狀況加以調整。
(五)在行道樹枝葉茂密路段對路燈改進措施,除經常修剪保持燈具與
樹冠合理淨空範圍外,可於現有單臂燈桿裝設庭園燈、景觀燈(
裝設高度不得少於3公尺),以確保人行道夜間照明效果。
(六)市區道路照明應依據照明主體及照度需求,決定燈具流明與間距
、高度等,使發揮應具之照明效果。
(七)照明設施之佈設方式通常佈設於公共設施帶,或中央分隔帶上。
在交叉路口地區,得設於交通島上。
(八)為塑造特殊夜間照明效果而於行道樹旁設置投射照明燈具時,應
考量整體美觀,並加強安全防護。
(九)路燈與標誌、號誌同時設置於路口時,可考量採共構式設計,以
減少視覺衝擊。
(十)道路工程,其行道樹、路燈及號誌施工順序,應先以佈設路燈、
號誌管線及基礎座,後續行道樹始得栽種,並應參照前開第四款
最小淨空範圍規定,以保持路燈及號誌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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