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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依照行政院函頒等相關規定辦理外,
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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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跨頁格式,
應以左右對頁方式裝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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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出納整理事務辦竣後編製
,於次年一月底前,分別送達各該主管機關、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以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臺
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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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單位決算,至遲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次
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各一份。
機關有所屬機關者,單位決算應由主管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限前分別
彙送財政局及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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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主管機關應編製主管決算,至遲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分別送達審
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其有歲入之機關,應以歲入主管決算送達財
政局一份。
主管機關無所屬機關者,除單位決算表件外,併同主管決算應編製
表件,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算,比照單位決算送達程序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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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政局應於次年二月底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
告分別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另編具財產量值總目錄及對外
投資目錄各二份送達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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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特別決算及特別決算保留執
行報告應具備書表,依附錄規定編製七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六
份最遲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審計處及財政局各一份;送
達其主管機關四份供審核或彙整,由主管機關最遲於次年三月五日
前核轉主計處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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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於單位決算報送後,始發現所列歲入歲出各科目及其數額,
與市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局所送對帳單之科目及金額有差異時,應即
查明原因,並以公文報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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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函報各該主管機
關、財政局及主計處。涉有財務精(估)算報告者,並應附送。
各主管機關對其主管範圍內之機關及基金相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
應於主管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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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
五點第一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
方式先行執行者,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
列入當年度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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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
負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
事項分別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原編造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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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會計年度終了,總預算有關融資調度部分,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
理者,應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保留相
關事宜,並列入決算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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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據決算法第二十二條及財團
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
其年度決算書,送臺中市議會審議,並副知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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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照有關單位決算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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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明瞭各機關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
規定,派員實施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