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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20: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資料使用管理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綜字第103000842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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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維護各項社會福利資訊系統
    資料存取安全,加強防止資料被不當使用或外洩情事,以避免個人隱
    私權受不當之侵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業務使
    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及臺中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等規
    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福利資訊:指社會局為辦理社會福利業務,因業務需要,查調
      衛生福利部與社會局各項社會福利資訊系統所取得之資料。
(二)使用單位:指社會局各業務單位、附屬機關及其他經社會局核准使
      用本社會福利資訊之機關(構)。
(三)使用者:指為辦理社會局各項社會福利相關業務,且因公務需要使
      用社會福利資訊資料人員。
(四)業務權責單位:指社會局對該管業務及社會福利資訊資料,有管理
      、保存權責之主責單位。
(五)系統管理者:指社會局負責資訊業務及辦理電腦系統管理作業,以
      維持系統正常運作之人員。
(六)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其他類似媒體
      之個人資料及文書檔案資料之集合。
(七)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
      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八)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三、使用者管理:
(一)各使用單位對公務上保有之社會福利資訊資料應妥善保存,任何人
      不得擅自利用他人相關之帳號、密碼進入電腦系統下載存取。
(二)使用者應自行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並應定期
      更換密碼。
(三)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資料限於公務使用,使用者需妥善保管、審慎
      使用,並不得為非法查詢、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妨害個人資
      料檔案之正確。
(四)使用單位各級業務主管,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防
      範不法及不當行為。

四、使用系統及資料申請:
(一)使用單位因業務需要,需使用各項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資料,應以
      書面向業務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二)系統管理者為開放衛生福利部或社會局各項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使用
      權限,應設置申請登記簿,詳載申請日期、申請人、所承辦業務等
      備查,並請申請人簽署「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資料使用
      者保密切結書」 (附件一) 。
(三)使用者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時,應立即向系統管理者通報以停止
      其帳號權限。

五、電子郵件使用規定:因業務性質特殊,須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
    式傳送機密性資料,應採用加密或其他安全技術處理。

六、社會福利資訊資料之利用與提供:
(一)社會局以外之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要求提供社會福利資訊資料或
      個人資料檔案時,應備具機關公文書敘明理由,經承辦單位審核符
      合法令規定後,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可以密件提供。
(二)非公務機關要求社會局提供社會福利資訊資料時,應備具公文敘明
      理由,經個案審核簽註意見後,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三)社會福利資訊資料提供時,應於公文書上註明請使用機關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規定,妥慎處理運用等語。

七、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資料使用管理分工原則:
(一)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系
      統管理者負責辦理。
(二)各項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資料使用、管理及機密維護等事項,由業
      務權責單位負責辦理。
(三)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軟硬體設施時,應在相關承辦人員監督及
      陪同下始得為之。
(四)各單位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明定
      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

八、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程序:
(一)公務機密稽核工作,由政風室會同資訊系統管理單位辦理;使用單
      位主管或系統管理者,發現違法使用衛生福利部或社會局各項社會
      福利資訊系統社會福利資訊情事,應通知社會局政風室會同處理。
(二)針對衛生福利部或社會局各項社會福利資訊系統由資訊系統管理單
      位每半年會同政風室實施使用管理稽核乙次;政風室則不定期會同
      資訊系統管理單位辦理稽核作業。
(三)使用單位應配合社會局資訊系統管理單位及政風室稽核作業,完成
      後應將稽核情形及建議意見詳實記錄,稽核結果需函知受稽核單位
      ,如有建議意見,受稽核單位須將辦理情形函復社會局。

九、法律責任:
(一)未依規定使用衛生福利部或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資料,致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規定,依相關法規負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使用衛生福利部或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因而負國家賠償責任,使用人如有故意或重
      大過失時,社會局對之有求償權。

十、本計畫如有牴觸臺中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時,仍依該法令辦理。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二、本計畫呈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