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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為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臺中市殯葬管
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殯葬法規之行為,建立執
行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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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眾設置墳墓違反殯葬行為,其查報案件處理方式,分為立即處理、
優先處理及一般性案件等三類,各類案件依附表一之順序處理,持續
至完全符合本條例或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為止。
除前項附表一所列情形外,應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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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設置墳墓違反殯葬行為,視其違規情形,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應立即命墓主或造墓者停止違反行為,拍照並開立制止文件或函
知。
(二)得函請墓主、違反殯葬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辦理
會勘。
(三)依殯葬行為時之法令裁處;殯葬行為未滿三年者,依裁罰基準表
規定辦理;已逾三年者應先依行為時之法令裁處,並命其限期改
善,如屆期未改善時,則依本裁罰基準表裁處。
(四)墳墓設置於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視
同合法墳墓。墳墓未經核准修繕、起掘,以民眾設置墳墓違反殯
葬行為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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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報案件依附表二之「臺中市違反殯葬行為查報表」,逐級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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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本條例、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本自治條例事件,依附表三裁罰基準
表裁處,必要時得於適當地點立牌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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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規定,且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裁罰基
準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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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罰基準表所稱違規次數之計算,係指違反殯葬行為發生日(含)往
前回溯違規事實發生次數計。
前項如為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更換經營權者,重新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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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個別具體案件之裁處,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如有情節輕微或嚴重情
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並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
理由。
限期改善時間,得參照情節輕微或嚴重情形、改善所需時間,增加或
縮減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