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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30094554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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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中市各社區發展協會設
      置及管理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依社區發展工作綱
      要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來源如下:
          一、社區自籌款項。
          二、政府機關之補助。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三條  基金用途如下:
          一、基金本金不得動用。但購置設施設備者,不在此限。
          二、基金收益或孳息用途限於社區建設成果維護、社區生產事
              業再投資、推行社會福利、美化社區環境、推行社會教育
              或其他公益等事項。但僅為協會會員之活動不得動用。

第四條  基金之運用應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納入年度預算,其
      運用程序如下:
          一、基金本金:應檢附運用計畫書暨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
              錄,送區公所核轉本府備查。
          二、基金收益或孳息:應檢附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並報
              區公所備查。
          前項第一款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前項第二款會員(代
      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條  基金設置後,應以社區發展協會立案全銜於當地金融機構開立
      專戶。
          前項金融機構印鑑式樣,應包括社區發展協會圖記、理事長、
      常務監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總幹事及財務人員印鑑,於用印後由理
      事會推選一人保管,並於一個月內將基金存摺、基金定存單影本及
      保管人名單送區公所備查;異動時亦同。
          保管人應於卸任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六條  區公所對所轄社區發展協會設置之基金收支及運用情形,應每
      六個月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送本府備查。

第七條  各社區發展協會解散,並完成清算程序後,剩餘基金及其孳息
      由區公所報本府管理運用。
(經行政院於103年8月28日以院臺衛字第10300
        47122號函告,本條牴觸民法第44條或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依地方制
        度法第30條規定,應屬無效外。)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