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及縮短使用牌照稅退
稅作業時程,並節省郵資,提供臨櫃申辦案件即時領取現金退稅之
服務,依據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手冊及徵課管理作
業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
|
二、 作業方式:
(一)由本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業務單位設置退稅週轉金新臺
幣(以下同)五萬元:各業務單位出具「預借(付)費用申請表」
(附件1)予本局稅務管理科(以下簡稱稅務管理科),由本局退稅
專戶分別開立退稅支票預支。
(二)各分局設現金退稅專責人員﹙以下簡稱現金退稅專人﹚,負責
退稅款項之核發、借支與撥補,退稅週轉金應置於保險箱中妥
善保管。
(三)現金退稅採隨到隨辦方式當場辦理,除受退稅人為身心障礙者
得委託辦理外,以受退稅人「親自」到場申辦退稅之案件為限;
查有違章、欠稅紀錄、以公文申請及其他單位代收轉交者,均
不在受理現金退稅範圍。
(四)現金退稅應檢附證明文件:
1、退稅申請書(附件2)。
2、退稅年期繳款書正本,如遺失者須檢附切結書(附件3)。
3、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退稅作業流程:
1、核對受退稅人之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屬委託者,
另需核對委託書(附件4)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2、經查詢電腦檔確屬已銷號、無違章、欠稅紀錄,亦非屬已
核退或核退中之案件,且退稅金額在三千元以下者,於地
方稅資訊應用系統/退稅管理系統/退稅案件管理/現金退稅
建檔作業登錄。
3、製作「現金退稅保管款支領憑單」(附件5)向現金退稅專人
領取現金。
4、核發退稅款時,承辦人應於退稅申請書上加蓋現金退稅戳
章,並請具領人於退稅系統列印之「現金退稅具領單」(
附件6)上簽名(影印一份備查,正本交現金退稅專人),另
於繳款書上加蓋已辦退稅戳記並填註退稅金額及加蓋職名
章後發還(發還前影印一份併案備查);如該繳款書稅額全
額退還則免發還。發現繳款書收據有變造或偽造之情事,
應即簽報政風室處理,並發單補徵。
5、現金退稅專人於辦理現金退稅或撥補後,應將退稅現金支
出撥補情形,詳細登載於「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日結
單」(附件7),於次日陳核備查並自行清點保管之現金。
(六)現金退稅專人應於每月五日前檢具上月份之「現金退稅具領單
」,並製作「現金退稅作業退稅週轉金撥補單」(附件8)一
份送稅務管理科彙整,彙整表(附件9)於五日內送資訊科,系
統人員於三日內執行現金退稅流程,開立以現金退稅專人為受
款人之退稅支票,交稅務管理科送現金退稅專人以撥補現金退
稅週轉金,另得視現金支用情形隨時申請撥補。
|
|
三、 作業管制措施:
(一)現金退稅專人於辦理現金退稅或撥補後,應記載使用牌照稅現
金退稅作業日結單,於次日陳核,並自行清點結算當日結餘之
現金,放置於櫃內之保險箱後並分別上鎖,以妥為保管。
(二)現金退稅專人於每月二十日前,彙整上月之現金退稅申請書存
查聯(含相關應附證件)、日結單正本及週轉金撥補單、資訊
科開立撥補之退稅支票等影本並作成月報表(附件10),陳核
後歸檔備查,月報表一份送稅務管理科備查。
(三)年度結束時應配合會計結算作業時程,將借支之「使用牌照稅
現金退稅週轉金」結清歸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退稅專戶
010038001497」,並將當月月報表影本送稅務管理科備查。
(四)各分局使用牌照稅主辦人員或股長每月應不定期檢查一次,核
對現金退稅日結單結餘數與實際庫存現金是否相符,並於使用
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日結單上作成紀錄(同附件7)。
(五)本項業務由稅務管理科每年二次不定期抽點庫存之現金與帳面
金額是否相符,並作成現金退稅檢查紀錄表(附件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