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支持原住民族部
落歲時祭儀活動,保存及傳承祭儀文化,並能彰顯其價值者傳播傳統
知識、價值與集體記憶者凝聚族群共識、強化族群認同者,特訂定臺
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
點。
|
|
二、補助對象: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二)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
|
三、各族群歲時祭儀活動名稱表:
族別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名稱
阿美族 豐年祭(收穫祭)
Malalikit
Malikoda
Ilisin
Kiloma’an
泰雅族 感恩節
Ryax Smqas
Hnuway Utux Kayal
排灣族 豐年祭(收穫祭)Masalut
布農族 射耳祭Malahtangia
卑南族 年祭‘Amiyan
鄒 族 戰祭Mayasvi
貝神祭Miatungusu
米貢祭Mikong
魯凱族 小米祭Kalabecengane
賽夏族 奇數年:巴斯達隘(矮靈祭)pasta’ay
偶數年:祈天祭Oemowaz kakawas
雅美族 收穫祭
Mapasamoran so iyafean
邵 族 祖靈祭Lusan
噶瑪蘭族 豐年祭Qataban
太魯閣族 感恩祭Mgay Bari
撒奇萊雅族 火神祭Palamal
賽德克族 收穫節
Qlasan Tninun/
Smesung Kmetuy
前列原住民歲時祭儀名稱係為估列參考,將依各族群(含新成立族群
)應有文化、祭儀等之活動作為審核參據。
|
|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
、日期、地點、內容、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
效益等事項)。
(二)申請單位之立案證明、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及組織章程等文件,
由本會逕向主管機關查核。
|
|
五、補助及審查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補助一次,補助金額不超
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下列各目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前款之補助額度限
制規定,惟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1.接受本會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會應辦業務者。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者。
(三)各級政府機關為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不予受理。
(四)採事前審查,提報計畫之審查以競爭型為主、協調式為輔,已
辦理完成之計畫不予受理。
|
|
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補
正者,不予受理。但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審查結果均以函文通知申請者,獲補助名單將公告於本會網站
。
(三)一般性補助:由本會業務單位逕行審查及填具審查意見,簽核辦
理補助經費額度事宜;政策性補助:由本會組成5人審查小組,就
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依經費補助原則核定補助額度,審查小
組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召集審查小組審查補助申請案
件,本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外聘審查委員。
(四)本會處理期間為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但
已屆十二月份者不得延長。
|
|
七、撥款、核銷:
(一)獲補助者於歲時祭儀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經費支出
明細表、補助額度內原始憑證、經費分攤表、成果報告書(含
照片),向本會辦理結案俟核銷完成後撥款。
(二)獲補助者應於活動現場,以適當方式揭示該歲時祭儀獲本會補
助事宜,並以照片於成果報告書。
(三)受補助單位經執行完竣後,該支出憑證,送請本會辦理核銷、
撥款,若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對提出之
支付事實應本誠信原則,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又違反本
作業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除收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
(四)受補助經費之結報,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會補助款結案時倘有結餘,應予
以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
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五)對受補助之團體,本會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1.本要點公告於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本會網站。
2.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
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
補助對象、與其所屬直轄市、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
額)等資訊應按每季於本府及本會網站公開。
|
|
八、同一案件該年度已接受本會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同時向二
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
始可辦理。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於執行期間,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
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
案之收入結報。
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
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
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
五年。
|
|
九、本會對所核定補助案負督導與考核之責,各補助案執行成效及經費
支用之良窳,均為未來審核同一申請單位申請案之參考依據。相關
績效考核及效益評估得另訂原則辦理。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俟經費用罊後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