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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
定,使更新單元之劃定依據明確化,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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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在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或其他法規中訂有
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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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係指除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行實
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
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外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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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
前項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但
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而符合都市更新
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定情形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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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臺中市都市更新
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且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
表一所列狀況之ㄧ,其採重建方式處理者,更新單元內應有合法建築
物,並不得有空地過大之情形,相關事項應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載明更新單
元劃定。
第一項所稱空地過大係指更新單元範圍內採重建方式處理者,其既有
合法建築物之基地面積及違章建築之建築面積,小於同一更新單元總
面積之三分之一。但位於山坡地者,其既有合法建築物之基地面積及
違章建築之建築面積,小於更新單元總面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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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基地情況特殊,經
敘明理由,提報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係指:
(一)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經本府同意者。
(二)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爆炸或其他等不可抗
力之重大事變而遭受損害,亟需重建者。
(三)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輻射汙染建築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者。
(四)符合附表一之建築物基地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且無鄰地可合併辦
理都市更新者。
(五)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
前項除第四款外,得不受前點附表一及空地過大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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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面積,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
1、依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相關合法建物證明文件載明
之基地面積計之。
2、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
(1)經本府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認定為合法建
築物之基地面積計之。
(2)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建
築主管機關或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
該建物之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
憑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地形圖、
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
測繪地圖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文件內已記載一樓主
建物及騎樓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參
考航測圖等有關資料以為一樓主建物及騎樓面積之認定
證明。
(3)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以更新單元之
法定建蔽率與合法建築物一樓主建物面積及騎樓面積,
反推其基地面積,以該筆宗地面積為上限計算。
(二)違章建築面積:
1、臺中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為限
,並應由建築師依臺中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以前出
版之地形圖、 航測圖等相關證明文件及經測量技師簽證
之現況實測圖檢討計算違章建築面積,並經違章建築主管
單位確認後計入。
2、臺中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後建造之違章建築面積,
視為空地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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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更新單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空地面積得不計入更新單元範
圍總面積:
(一)空地屬產權持分細碎、複雜或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眾多致更
新推動困難,經敘明理由提報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
理審議會審議同意者。
(二)空地屬現有巷道、道路。
(三)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件納入周邊空地為完整街廓或自行劃定
更新單元案件周邊空地無鄰接道路無法直接指定建築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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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定建蔽率依該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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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件無涉及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文件,空地
過大基地依附表二認定,應由建築師簽證確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