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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緣起
依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章第7條規定,為促進本
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人員,瞭解社會與環境之相互依存關係
,增進成員對環境倫理之重視,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
培養環境公民及低碳環境學習社群,以達正確概念及習慣的養成,推
動低碳環境教育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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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目標
藉由本計畫,推動機關實施節水節電及搭乘低碳交通工具等低碳簡約
生活方式開始,共同響應本市低碳城市推動,促進國民健康、永續環
境,進而減緩、因應、調適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遷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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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本機關全體同仁,包含投保勞工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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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期程
自103年10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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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方式
本計畫就「低碳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編製低碳環境教育教材、
文宣及低碳生活守則」、「低碳推廣人員之培訓」等各面向列舉,機
關全體同仁應確實遵守。
(一)低碳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1.機關每年至少辦理1場次低碳環境教育宣導活動;機關同仁每
年至少需參與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活動(其中包含至少2小時
低碳環境教育),以增進機關同仁節能減碳知識與智能,並加
強推動轉化為生活態度,反映出節能減碳的具體行動。
2.低碳環境教育,得以低碳環境相關教育之課程、演講、討論、
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
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3.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4.機關應適時利用各種會議或集會場合,辦理低碳環境教育宣導
。
5.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9條,上開環境教育學習時
數應由本局人事室辦理學習時數之登錄及呈報。
(二)編製低碳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低碳生活守則
1.機關不定期利用文宣或網頁公告宣導節能減碳相關資訊。
2.機關低碳生活守則已配合本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另行公布
實施。
(三)低碳推廣人員之培訓
1.鼓勵機關人員踴躍參與其他單位所舉辦之低碳教育相關研習
或活動。
2.鼓勵機關人員參與低碳種子教師或低碳規劃師(低碳推廣人員
)之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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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主查核
機關應成立節約能源推動小組,自主查核督導節約能源之執行與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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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