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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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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
保護防疫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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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市民向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申請寵物屍體火化,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寵物屍體未滿五公斤者,每隻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寵物屍體五公斤以上者,每隻每公斤收取新臺幣五十元。不
足一公斤者以ㄧ公斤計算。
前項寵物屍體火化每隻不得逾五十公斤。
非設籍於本市之民眾申請第一項寵物屍體火化者,依第一項費用
之二倍金額收取。
寵物已依動物保護法辦理登記者,第一項及前項費用得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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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寵物屍體遺灰樹葬、灑葬或土葬,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申請人設籍於本市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人非設籍於本市者,每件收取新臺幣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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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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