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頒「加強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
者保護業務行動綱要」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二、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機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
項。
(三)督促各執行單位、機關行使職權。 |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
兼任,委員十五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經濟發展處處長、交通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建設處處長、社會
處處長、地政處處長、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警察局局長、消防
局局長、行政處處長、計畫處處長兼任。 |
|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幹事一人至三
人,由本府經濟局人員派兼之。 |
|
五、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
|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機關、單位或團體派員
列席。 |
|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八、本委員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