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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網際網路資訊揭露防制洩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財政字第103001598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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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經管網站資料,並建立
    資料維護及防制洩密機制,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安全性與時效性,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各科室於網站資料更新、異動時,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
    規定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之法令。
三、本要點所稱之網站資料係指建置於本局網際網路伺服主機上之資料;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自行架設或連結本局網路伺服器者,不在本要點內。
四、本局網站集中管理,由資訊室統籌管理網站安全防護,防止網頁受到
    惡意攻擊或竄改。
   (一)資訊室得視實際需要,於各網站主機設置帳號及密碼供本局各
         科室運用,並對各帳號之使用權限妥善設定以維持系統安全,
         其登入網站主機之帳號密碼則由各科室自行保管。
   (二)網站各主機若發生資通安全各等級事件,應依據國家資通安全
         應變中心訂定之作業流程通報上級負責資通安全權責單位,並
         依據指示事項排除事件。
五、網站資料維護分工如下:
   (一)資訊室:負責本局後台網站管理系統各項功能權限設定、管理
         及網站系統功能之建置與維護;以及本局網頁之製作並依各科
         室所提供之資料,更新、異動本局網站內容。
   (二)各科室:
         1.指派專人每天檢視本局網站上與業務相關之資料、表格等,
           有無異常或洩密。
         2.新增或異動資料應依本要點辦理,並保持資料常更新,以提
           供即時、正確資訊。
         3.負責網頁內容相關業務原始資料之蒐集、彙整與提供,並檢
           視與校對新增或異動後之網站資料,確保正確。
六、網站資料更新、異動之程序:
  (一)網站資料提供:各科室負責將原始資料(含書面資料及電子檔)
        蒐集、彙整及提供,並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二)網頁製作:由資訊室負責製作或委外辦理;各科室得因個別需
        求,自行製作所屬網頁。
  (三)網站資料發布:各科室自行製作之網頁,並得傳送予資訊室刊
        登上網;由資訊室檢視各科室提供之電子檔與書面資料無誤後
        ,將網站資料新增或異動;網站資料下網時亦同。
  (四)網頁資料檢核:刊登上網後,各科室應即時對該網頁內容進行
        線上檢視或列印校對,對於過時資料則通知資訊室移除。
  (五)電子檔案格式:
        1.各科室提供之電子檔,若為文字或表格資料應以Word、Exce
          l或PDF 檔案相容格式提供,並詳填檔案摘要註記資料。
        2.提供下載之檔案以PDF檔案格式為主,若屬提供下載者應用之
          文件(如申辦表單等),應提供可使用電腦處理之檔案(如
          Word、Excel文件之檔案相容格式)。
        3.其他電子檔案格式視網頁瀏覽需求,協同本局資訊室訂定。
  (六)本局各科室應將宣導事項、相關活動或新聞稿等資料,依權責
        簽准後,自行將資料更新於本局網站相關項下,並負責資料之
        正確性與時效性。
  (七)各科室提供之網站資料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機密性、敏
        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資料不得上網公布。
七、使用本局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其
    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本局網站製作人與其原著
    作人所有,如要轉載使用,應事先經本局網站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
    權,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
    何目的加以使用。
八、本局公務電腦僅限公務使用,切勿連接私人網路或下載非法軟體或
    瀏覽不明網站,以避免電腦中毒或機敏性資料外洩情事發生。
九、本局資訊室應定期就防火牆、防毒軟體等加以檢視及維護更新,各
    科室對於儲存個人資料之主機亦應有適當管制。
十、本局各科室採購電腦套裝軟體或委外建置軟體時,應於契約書加註
    禁止轉包條款;另針對資訊設備或系統建置、維護之資訊委外廠商
    ,應於契約書訂定保密及洩密責任等條款。
十一、本局各科室應落實資安防護、電腦軟體認證檢測、網站之建置或
      維護等工作,如有違反資訊安全管理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十二、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