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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民及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加保
資格審查抽查作業,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
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六條第四項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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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查核單位:
本市各基層農會(以下簡稱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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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核時間:
每年一月至六月抽查一次農民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健保)審查
資料,並配合農會年度考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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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核實施方式如下:
(一)農會應於農會年度考核時,備妥下列資料:
1.新申請加保農健保資料。
2.每月年滿六十四歲四個月農保被保險人審查資料。
3.長期旅居國外之農保被保險人清查資料。
4.戶籍異動、住址變更、死亡清查資料。
(二)本府抽查前項資料至少十件,結果有三件以上不合格者,再抽查
五件,再抽查結果如有三件以上不合格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查核之項目如附件。
(三)本府於查核結束後應將結果函送農會,並限期改善。另將查核結
果及改善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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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得就農會辦理農健保審查,及農健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案件業務
績效優良者,建議農會給予主辦及督導人員獎勵。
本府得依農會查核結果,列入農會年度考核作業農會考核計分表-特殊
功過類-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配分標準項下加、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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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