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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大政策及各局、處間法案研議
,遴聘法律顧問以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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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法律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重大政策決定提出法律意見。
(二)協助處理各局、處間重大法案研議。
(三)就本府重大工程契約爭議提供法律意見。
(四)影響本府不實言論或報導之協助處理。
(五)其他有關法律爭議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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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顧問由本府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聘任之:
(一)現已登錄各縣市律師公會會員並執業二年以上之律師,未依律師
法受懲戒處分。
(二)現擔任各大專院校法律、政治或公共行政等相關學系、研究所系
教師二年以上,對地方自治、政府採購、民、刑事及公共行政學
等學術領域,學有專精能對政府重大法案研議及決策提出適當意
見。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高階公務人員之退休人
員,任職期間無不良記錄。
(四)熱心公益之社會賢達人士,願對本府重大決策案,提供法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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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法律顧問置三十名,由本府各機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全國各學校法律、政治或公共行政等相關學系、研究所推薦後,
經報本府核定後聘任之。
法律顧問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時為止。
本府聘任法律顧問,應發給法律顧問聘書,並載明任期。
法律顧問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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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律師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對本府研議案件,洩漏於第三人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要
求期約或收受額外之酬金或利益。
(四)擔任顧問期間行為或言論有損本府聲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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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顧問業務由本府法制局負責,承市長之命,執行本要點規定之任
務。
法律顧問之運作、聘任等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
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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