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依農村再生計畫
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
市政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查農村社區依本辦法提出之農村再生計畫。 |
|
三、本小組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時,應本於協助、諮詢及輔導之精神為之,
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則辦理。 |
|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本小組審查事宜,由
市長指派副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協助召集人
綜理審查事宜,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六人。
(二)具有農業專業知識背景或實際從事相關產業之農村婦女一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四)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聘(派)任之委員於任
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應改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農業局派員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
|
六、本小組視農村再生計畫提送情形,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之外聘委員不得
少於外聘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
八、社區組織代表未出席簡報說明及備詢,本小組應另訂時間再予審查。 |
|
九、本小組審查通過之農村再生計畫,由本府核定及公告其社區名稱、社
區組織代表及計畫實施範圍,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