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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為使員工與執行職
務具利害關係者間之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保
依法行政,並維護教育人員應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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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教育人員專業形象,
建構優質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組織文化。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執行業務應依法行政,廉潔自持、公正無
私,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
法推動各項任務,確保廉潔之教育環境。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依法令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
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
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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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價
、領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選委員之評
分或序位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不得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 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四)不得不當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或追加預算,或於監造、估驗
、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等履約階段或驗收階段為不實作為或設
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令之行為。
(五) 不得未依規定辦理、或為不實之抽(查)驗、稽核等行為。
(六) 不得不當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等
行為。
(七) 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私自替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送件等行為。
(八) 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媒介補習、抽(查)驗、檢驗、
檢定 、檢查、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等工作,亦不得私自借牌
營業。
(九)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十)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其
他不正利益。
(十一)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
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回扣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任何招
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十三)不得由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提供車輛
代步接送本人或親屬。
(十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本局或受本局監督之機關與親友所經
營之廠商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五)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行為
,而圖本人或其親屬之不正利益。
(十六)不得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
之行為。
(十七)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十八)不得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
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十九)不得藉機要求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對主管推薦人事陞
遷或職務調動等情事。
(二十)其他有關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
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有任何公務外金錢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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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
通報本局政風室且未依規定處置者,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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