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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
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第八點,為規範都發局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
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報支差旅費,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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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發局員工遇必須出差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並註
明出差事由及明確列明出差地點,送經主管覈實指派;於一日內可辦
理完成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多日出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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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差人員之出差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盡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
行程,如半日內可辦理完成者,應以出差半日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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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經常出差人員,
每人每月請領差旅費以不超過十五日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請領
差旅費超過十五日者,應專案簽奉局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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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科(室)主管對出差之指派,必須力求確實,並負責查核不宜浮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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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發局各單位經常出差人員應於國內出差旅費預算額度且在本規定範
圍內報支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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