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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本局) 及所屬機關為提升公共工程設計
品質,落實規劃設計審議機制,洽由具有工程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
辦理公共工程設計成果之審議作業,以強化公共工程設計審議程序,
避免設計不當,並提升效率,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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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及所屬機關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一)工程主辦單位應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
學校辦理公共工程基本設計審議作業規定辦理基本設計審議。
(二)工程主辦單位於完成細部設計後之各設計階段(依契約規定),應
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及所屬機關簡任層級以
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
複雜性設委員三至五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前款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
三公正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派委員由本局及所屬機關股長以
上層級人員擔任。
(四)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
,由工程主辦單位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得依案件特性自行依契約
規定辦理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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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所屬機關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由工程主辦單位依工程個案性
質簽辦審查機制並逕行負責審議作業,審議機制原則如下:
(一)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設計案:
1、工程主辦單位於完成工程設計(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應簽
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及所屬機關簡任層級
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
及介面複雜性設委員三至五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2、前款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
他第三公正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派委員由本局及所屬機
關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3、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
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經簽奉局長或其授
權人核准,得免組成審議小組。
(二)未達二千萬元之工程設計案:
1、工程主辦單位於完成工程設計(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得簽
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及所屬機關副總工程
司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
質及介面複雜性設委員一至三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
2、前款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
他第三公正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派委員由本局及所屬機
關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3、二千萬元以下之工程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
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得免組成審議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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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審議會議時,依個案公共工程特性訂定審議項
目,至少應包括安全性、施工性、維護性、環境景觀影響性及經濟
性等五大項,並參考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審議項目表辦理(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