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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及管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居家式及托嬰中心托育服務品質,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特設臺中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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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收退費、人
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二)研議本市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宜。
(三)其他促進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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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之;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衛生局局長。
(三)本府法制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專家學者: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護
理、會計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四至七人。
(六)居家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代表:本市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托育人員
及托嬰中心代表二至四人。
(七)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本市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一至二人。
(八)家長代表:本市家長或家長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九)婦女團體代表:本市或全國性婦女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十)勞工團體代表:本市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應隨時改
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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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或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主席。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或
人員列席說明,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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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得由召集人指派三至六名委員審議不適任托育人員之登記資
格、退場機制及托育服務收退費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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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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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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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