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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八年七月八日院臺法字第0980087057號函頒「國家廉政
建設行動方案」之肆、具體作為-二、落實公務倫理具體策略(五
)落實公務員品德考核及輪調機制之執行措施1.「落實平時考核,
激勵同仁士氣,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加強對所屬人員之品德考
核,作為獎懲及職務調整之依據。」
(二)行政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機關(構
)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
、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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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加強本局單位主管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落實主管監督考核責任
制度,防範違法違紀情事發生,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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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人員及對象:
(一)科室(隊)主管考核所屬人員(含約雇人員)。
(二)局長考核各級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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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範圍:
(一)收支顯不相當或有因借貸拖欠、債信不佳、消費浮奢、生活型態異
常者。
(二)濫用票據、拖欠會款或倒會、賭博等情事者。
(三)違法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四)因職務關係與廠商不正交往,或有金錢往來者。
(五)承辦業務無故稽延、不依法令規定或作業程序處理。
(六)執行職務藉機刁難,有需索意圖者。
(七)假借職務、身分為他人關說或接受招待、饋贈者。
(八)與申辦民眾有不正接觸者。
(九)交往關係複雜,經常在外酬酢者。
(十)其他(婚外情、男女關係複雜、言行乖張、個性孤僻、吸毒、酗酒
……等有損公務員形象或機關聲譽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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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方式:
(一)各科室(隊)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並依本作業規範
考核範圍之項目於每半年各辦理考核乙次。
(二)政風室於辦理考核工作前應將受考核之科室名冊(如附表格式1)
送達各級主管供辦理考核,考核結果應於表末加註考核日期並簽章
,送由政風室彙整密陳局長;如考核屬員認有品德操守之顧慮者,
以一人一表方式另填具品德操守考核表(如附表格式2),併考核
名冊密送政風室彙辦。
(三)各科室(隊)主管考核品德操守有顧慮人員於密陳局長後,由政風
室列管追蹤考核,並與所屬主管共同研議輔導及防處作為。
(四)各考核人員於考核時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
處理,並予以規勸導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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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責任制度:
(一)各考核人員平日對屬員之品德操守及業務處理應深入瞭解,發現有
違法、違紀或重大貪瀆不法情事時,應立即簽報局長及會知政風室
,並協助查證。
(二)各考核人員應善盡主管監督考核責任,如發生風紀案件者,視考核
情形檢討主管監督責任;如考核確實並能即時處理及反應致有效遏
止發生風紀情事者,視情節簽請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