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議員質詢事項登錄及回覆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研管字第106003273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創造府會和諧共榮,提升各機關回覆
    議員資料之時效與品質,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府各機關所屬人員就議員質詢事項,應本於尊重及誠信原則妥適答
    詢或回覆,不得故意隱匿相關事實。
三、本府所屬機關於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市議會)定期會總質詢期間
    ,應指派專人記錄權管業務經市長、副市長及機關首長允諾或訂有完
    成期限之口頭質詢事項,並於當日下午六時前登入臺中市政府專案暨
    計畫管考平台,登錄質詢事項及就政策性議題提供初步評估建議。
    本市議會業務質詢期間,本府所屬機關就議員口頭質詢事項,準用前
    項規定辦理。
    未依前二項規定時間登錄質詢事項及就政策性議題提供初步評估建議
    經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查證屬實者,
    研考會得於該次會期結束後列冊簽報市長,並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議處。
四、本市議會開會期間,本府所屬機關就議員口頭質詢事項如未能當場完
    整答覆或仍有補充說明之必要時,應於質詢次日起七個工作日或議員
    所訂期限內以書面函覆議員,並副知本市議會、市長、各副市長、秘
    書長、研考會及機關研考單位。
    本府所屬機關未依前項期限函覆議員,經研考會查證屬實者,研考會
    得於該次會期結束後列冊簽報市長,並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議處。
五、議員因質詢之需,書面請本府所屬機關提供資料時,本府所屬機關應
    於收文當日將書面質詢案件於公文整合資訊系統登錄取號,並依臺中
    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於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
    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下,本府所屬機關應於收文次日起
    六個工作日或議員要求期限內完成發文函復程序及臺中市政府專案暨
    計畫管考平台登錄作業,其正本受文者為質詢議員,副本受文者為本
    市議會、市長、各副市長、秘書長、臺中市政府府會聯絡小組(以下
    簡稱府會小組)、研考會、機關研考單位及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
    前項未於公文整合資訊系統登錄取號者,得專案簽報議處。
    對於議會要求提供書面資料認為有第一項所揭法令認定疑義者,應加
    會機關內部法制專責人員簽會意見,未設法制專責人員之機關則加會
    法制局表示意見後再行辦理,倘未經法制單位認定確有違相關法令時
    ,機關仍應依議員質詢需求提供資料,會辦時間依臺中市政府文書流
    程管理稽核要點規定辦理。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提供資料而有展延之必要者,本府所屬機關應主動
    聯繫議員,並於議員同意展延之期限內提供資料。
六、本府所屬機關就提供之資料有故意隱匿之虞,經議員反映至府會小組
    者,府會小組應轉請該機關查明並限期提送說明至府會小組及研考會
    ,以便回覆議員。
    前項說明經府會小組審查後認有故意隱匿之情事者,應通知該機關於
    二週內提出檢討報告及懲處名單簽報市長,並依程序辦理懲處。懲處
    結果並應副知研考會備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