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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第八點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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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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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
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或未設籍(含無戶籍或無國籍
)但實際居住於本市。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
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
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
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財產應符合下列標準。但有事實足以證
明最近生活陷於困境,經評估有需要經濟協助必要者,不在此
限: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含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
弟姐妹及直系血親)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
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
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
,依台灣省之比例核計。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
臺幣十五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
前項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
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但經社工人員評估確有特殊困難
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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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申請。但未設籍(含無戶籍或無國籍)而實際居住於本市者,應由社
會局所屬服務單位或社會局委託之民間團體協助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申請人已接受社會局或社會局委託之民間團體服務者,得逕由服務單
位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
(二)兒童及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切結書(如無須匯入指定郵局帳戶者免附)。
(四)有前點第四款各目情形之證明文件。
透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線
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者,應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前項各款文件。
社會局所屬服務單位或社會局委託之民間團體得以個案方式轉介辦理
。各款文件因特殊情事無法取得時,得以社工人員出具之訪視評估報
告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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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公所受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
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
另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得依職權向戶政單位調閱相關資
料。
(三)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盡速辦理資產調查,將申請表及財稅
資料,函送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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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社會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經社會局核定補助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經社會局或社會局委
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人員調查訪視,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延長扶
助期間,最多扶助十二個月。但同一事由以扶助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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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經社會局核准後,生效日期以各區公所函送社會局之收文日為
準。當月十五日以前收文者,自當月份起核給生活扶助;十六日以後
收文者,自次月份起核給生活扶助。補助款由社會局按月撥款入受扶
助兒童及少年郵局帳戶。但因特殊因素致受扶助兒童及少年無法開戶
或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簽立切結書後,撥入指定郵局帳戶。
未設籍(含無戶籍或無國籍)申請案件以申請表記載申請日期為準,
生活扶助核給月份及撥款事項準用前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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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案經社會局審核未通過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
日內向社會局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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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兒童及少年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第六點補助金額,並經
社工人員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脆弱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
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第六點補助金額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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