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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制本局處理個人資料
,以避免個人權益受侵害,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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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局各項個人資料處理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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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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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個人資料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保管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二)各科室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據本局相關法規及解釋函令等規定辦
理,並須事先審核申請人身分無誤後,方可交付。
(三)提供他機關個人資料前,應具有法律依據,並於簽陳局長或依分層
負責明細表授權各級主管核准後傳遞,為避免造成資料外洩、遺失
之風險,紙本及電子檔案應加密處理。
(四)檢察、調查等機關調閱相關個人資料,應先知會政風室,並簽奉局
長核准後,方可提供。
(五)各科室人員存放個人資料電子檔案、紙本之方式,應遵守個人資料
保護法、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
(六)銷毀含個人資料之相關文件及設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含有個人資料之紙本,使用碎紙機銷毀。
2.含有個人資料之公文,委外銷毀時,應派人隨車陪同,並確認公文
已經安全銷毀,及拍照存證。
3.含有個人資料電子檔案之媒體,如光碟片、磁帶、磁片或其他無法
以軟體清除資料之硬體資訊資產,應進行實體破壞,使其無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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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電腦、微縮影(光碟)機、影(複)印機、傳真機、電話等設備
,處理個人資料,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項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進行保管確認。
(二)影(複)印機及傳真機,應建立使用登記簿,確實陳核管制,登記
備查。
(三)儲存個人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微縮影片(捲)、光碟等媒體
,應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裝置密鎖,並加標示機密
等級。
(四)複製、封發、傳遞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本局個人資料
保護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