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學校藝文團隊辦理社區民眾參與藝術展演活動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社字第103007394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目的:為鼓勵本市各國民中小學藝術展演團隊,深入社區分享並交流
    藝文展演活動;加強本市文化藝術美感教育,以提升社區民眾文化素
    養與生活品質。
貳、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參、申請時間:每年1月份申請當年度3至6月辦理之活動、6月申請當年度
    7至11月辦理之活動。
肆、執行期間:於申請辦理期間內辦竣
伍、寄送申請地點: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4樓)
陸、補助對象:本市所屬各國民中小學
柒、補助條件:
(一)邀請對象:
    1.本市所屬各級學校發展傳統藝術或各項藝術展演特色,規劃辦理參
      與社區各項節慶與關懷活動,並以公開性展演方式推廣藝術文化美
      感教育。
    2.學校邀請本市藝文展演團隊參與學校辦理在社區的藝文學習課程、
      藝文欣賞等推廣活動。
    3.與社區共同辦理藝術展演活動融入社區環境,增添社區民眾體驗感
      知生活藝術之美。
(二)辦理方式:
    1.規劃於社區公共場所、適合藝文展演區域性場(館)或學校辦理公
      開展演。
    2.邀請社區民眾(親子民眾、銀髮族民眾、新住民家庭或弱勢族群等
      )參加主題性藝文展演或探索體驗藝術活動。
    3.辦理時間:假日或晚上且以社區民眾可以參加的時間為主。
    4.辦理內容:規劃辦理1天以內學習性、體驗性之傳統藝術、技藝、視
      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相關課程、展演性欣賞及探索體驗活動。
捌、補助項目:補助項目如下並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一)演出費
  (二)租借費(包含道具或服裝音響器材等)
  (三)文宣印製費
  (四)交通費
  (五)茶水及誤餐費
  (六)材料費
  (七)講師鐘點費(內、外聘鐘點節數合計6節以內)
  (八)保險費(師生參與人員)
玖、補助額度:每年度每校限申請1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3萬元為
    原則;不足部份,由學校自籌辦理。
拾、申請方式:備文檢附活動企劃內容及經費概算表各乙份(如附件)於每
    年1月、6月逕送本局審辦。
拾壹、收件截止後,本局成立審核小組進行審核;通過審核者,將由本局
      函文核定辦理。
拾貳、注意事項:   
  (一)活動地點於校外公開場所,學校應自行公告宣傳辦理時間、地點
        ,並確認申請地點與借用的安全性、合法性。
  (二)受補助之學校應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竣。
  (三)受補助之學校應於收到核定公文後儘速檢據請款,並於活動辦竣
        後,檢附支出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成果報告送局辦結;如
        有賸餘款一併繳回。
  (四)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局得派員前
        往實地訪視。
  (五)案經本局核定後,計畫如有變更,應即函報本局核准;如因故無
        法履行,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備,且於下一年度不得提出申
        請。如有違反者,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六) 活動竣事後,應將成果呈報本局,相關承辦人員及展演人員得依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規定辦理敘獎;參與展
        演之學生頒發本局獎狀乙幀,以資鼓勵。
拾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