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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通過「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
,辦理完善安全的行人通行環境,推動標線型人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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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建立人本交通環境及鄰里友善空間。
二、合理改善道路停車秩序,提供街廓路平順暢。
三、維持有效消防通道,提供人車安全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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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原則
一、人行空間改善部分
(一)在未設置騎樓(或被占用)與人行道之道路上(路寬約十至
十五公尺),規劃繪設「標線型人行道」。
(二)在街廓內之巷道(路寬約六至十公尺),規劃繪設「標線型
人行道」;巷弄口得繪設一組「十字形『標線型人行道』」
,除提供行人、醫療用代步輪椅及三輪車安全通行空間外,
並建立「有效消防通道」,提供救災、救援使用,以維護民
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標線型人行道」與相銜接之騎樓間,應設置「斜坡道」,
提供無障礙通行空間(現有人行道併同改善)。
(四)騎樓機、慢車停車,依行人通行需求評估禁停(依騎樓空間
規劃,現有寬度騎樓四公尺、緣石人行道三公尺以上停車規
定,依現地需求整體策進)。
(五)實施騎樓連接平整、通暢。
二、合理停車管理部分
(一)路口十公尺「禁停紅線」,考量當地車流,檢討改繪設「機
車停車位」(在不影響交通安全,距路口五公尺以上為原則
)。
(二)在「禁停紅線」或「劃設停車位」路段,每隔一百至一百五
十公尺應劃設約十公尺「禁停黃線區」,以提供車輛臨時停
車,可以上、下乘客及暫停空間,得依交通條件設置標誌副
牌或標字,依公告時間開放道路路側臨時停車。
(三)參考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停車退出人行道騎樓,巷
道可縮減車道寬度配合規劃汽、機車停車位。
三、依據交通寧靜區概念,設置標誌、標線(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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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推動執行
一、推動組織
(一)由交通局擔任主管機關,統籌本計畫之推動成果事宜,並提
供本計畫各單位推動之規劃建議。
(二)由道路權管單位(交通局、建設局、區公所)為主辦機關,並
視實際交通需求提出執行改善路段。
(三)推動組織架構圖:(詳如附加檔)
二、推動作業程序
(一)由各主辦機關依道路交通需求提出改善路段,並參考交通局
制定之「標線型人行道繪製指引」執行規劃改善。
(二)「主辦機關」向建議路段範圍內里長、民意代表、商家、住
戶等說明實施內容凝聚共識,並配合修正規劃內容。
(三)由警察局、環境保護局協助清除道路障礙,消防局提供消防
通道改善建議,都市發展局協助釐清道路屬性、研議騎樓平
計畫。
(四)主辦機關執行完成後,將執行成果提供研考會及主管機關交
通局。
三、短中長期目標
(一)一一二年度完成區區一特色目標。
(二)一一三至一一五年度完成里里一特色為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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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權責分工
一、主管機關:本府交通局
(一)制訂實施計畫與「標線型人行道繪製指引」。
(二)統籌本計畫各主辦機關之推動成果。
(三)考量路段範圍內交通寧靜與行車安全,提供各主辦機關執
行規劃建議,如:辦理繪設標線型人行道、停車格、禁止
停車紅黃線或以交通寧靜區為概念設置交通設施。
二、主辦機關:本府交通局、建設局、區公所
(一)依道路交通需求提出改善路段,並參考交通局制定之「標
線型人行道繪製指引」研提具體改善及規劃設計圖。
(二)向路段範圍內里長、民意代表、商家、住戶等說明實施內
容。
(三)執行完成後,將執行成果提供研考會及主管機關。
三、協辦機關:
(一)本府警察局:
1.勘查現場有無道路障礙並協助清除道路障礙。
2.依據執法經驗及需求,提供改善規劃建議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
1.提供推動建築物騎樓整平計畫區內業施作之騎樓整平之
路段供參考,並協助提報納入騎樓整平計畫。
2.巷道是否屬於現有道路、私設通道、法定空地等道路性
質之釐清(以地政機關鑑界為主)。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
1.勘查路段現場有無道路障礙。
2.清除非固定式道路障礙。
(四)本府消防局:消防通道之認定及提報各區、鄰里街廓「建
議路段」之消防通道資料,提供消防通道改善規劃建議,
並依「臺中市政府辦理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作業程序」
表達意見。
(五)里長:
1.針對里內路寬六至十五公尺且無騎樓巷道,提報建議路
段給「主辦機關」。
2.向里內街廓民眾說明實施內容,並收集建議路段商家與
住戶之連署,並提供「本市標線型人行道繪設連署同意
書」給「主辦機關」。
(六)本府研考會:依本計畫管制考核主辦機關執行成效。
四、分工事項
表一 實施計畫各程序權責機關(單位)分工事項
實施計畫各程序權責機關(單位)分工事項 |
程序編號 |
工作項目 |
辦理單位 |
1 |
1.制定繪製指引並提供建議 |
交通局 |
2.製作交通改善及道路標線規劃設計圖 |
主辦機關(交通局、建設局、區公所) |
3.辦理繪設標線型人行道、停車格及紅黃線等交通改善設施 |
主辦機關(交通局、建設局、區公所) |
2 |
1.向路段範圍內里長、民意代表、商家、住戶等說明實施內容 |
主辦機關(交通局、建設局、區公所) |
2.收集建議路段商家與住戶之連署,並提供「本市標線型人行道繪設連署同意書」給「主辦機關」 |
里長 |
3.針對里內路寬6至15公尺且無騎樓巷道,提報建議路段給主辦機關 |
里長 |
3 |
1.勘查現場有無道路障礙,及提供改善規劃建議 |
警察局各分局 |
2.評估路段之側溝蓋是否更新、路面是否重鋪,及提供改善規劃建議 |
建設局 |
3.認定是否為消防通道,及提供消防通道改善規劃建議 |
消防局 |
4.勘查現場有無道路障礙 |
環境保護局 |
5.釐清巷道是否屬現有道路或既成巷道等道路性質 |
都市發展局 |
6.清除道路障礙 |
警察局
環境保護局
都市發展局 |
4 |
考核執行成效 |
研考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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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獎懲
一、由本府研考會成立考評小組,考評主辦機關執行成效,考評標準另
訂之。
二、各機關執行本計畫成效,由本府辦理專案獎懲(各機關依其評核成
效,亦得辦理所屬單位之獎懲)。
三、對於各區及後續辦理有成效之區(里)長及相關主辦機關,應頒發
獎金及獎狀(獎勵金應用於機關公務使用或回饋里民),並加以表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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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
辦理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預算下優先支應,必要時得動支預
備金或追加預算,並列為下年度優先編列預算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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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附件
標線型人行道繪製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