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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目的:為使各分局對於依據網路等公開資訊檢舉房屋稅違章漏
稅案件處理一致,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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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十三
點、第十四點及第十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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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以言詞、書面及其他方式之陳情或檢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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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原則
(一)檢舉人所提供資料如有與網路、報章雜誌等公開資訊資料相似者
,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
(二)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得不予處理。
但已提供具體事證者,仍應予以調查,惟無法通知或經通知檢舉
人未提供姓名及住址者,以非檢舉案處理。
(三)公開資訊認定原則
1.各項檢舉資料內容係不分身分或任何人皆可於網路等公開資訊查
詢之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門牌號碼、地段地號、違章約略面積
,或經由網路街景圖等資料下載建物相片,並無其他非經由公開
資訊取得之事證者。
2.「其他非經由公開資訊取得之事證」之認定原則
(1)新建、增建、改建房屋
房屋建造完成明確時間(年月)及相關證明。
房屋樓層數、結構、各層次面積及平面簡圖。
違章照片、工程合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具體資料。
(2)使用情形變更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明確時間(年月)及相關證明。
房屋變更使用相關照片、租賃合約或其他可資證明等相關具
體資料。
(四)通知補正或提供新事證之後續處理原則
1.未依限就前項「其他非經由公開資訊取得之事證」及其他足資證
明資料予以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者,即簽報並函知檢舉人不予受理。
2.檢舉人已依限補正及提供事證,惟檢附事證不全或不符者
(1)全部不符者,認屬依網路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免議存查並函
知檢舉人。
(2)部分不全或不符者,其已檢附部分,可認定非經由公開資訊取
得之事證者,仍應予以受理。
(五)不予受理及免議存查者,嗣後運用該等網路資料查獲違章時,經
調查核定所漏稅額,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
者外,以非檢舉案移送法務科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