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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232327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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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新建或增建公共建築物起造人申請無障礙設施勘檢,應依下列
      規定繳納勘檢費:
          一、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第四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
      畫審查,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替代改善一項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替代改善二項以上者,新臺幣三萬元。
          依前項繳納審查費後,如經審查未符規定,得免計費申請複審
      一次。
第五條  非公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勘檢或提具替代
      改善計畫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第六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勘檢費或審查費,退費標準如下:
          一、於勘檢日或審查日之二日前撤回申請案件,全額無息退還
      。
          二、於複審日之二日前撤回申請案件,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第七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勘檢費及審查費,應納入臺中市建築物無障礙
      設備及設施改善基金專戶。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