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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廍子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26878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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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為辦理廍子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營運期
        間回饋地方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
        局)。
第三條  本中心每年按前一年度平均每日處理污水噸數乘以三百六十
        五,估算年平均污水處理總量後,再按每噸回饋新臺幣零點
        二五元,計算次一年度之回饋金。前一年度平均每日處理污
        水噸數不足五千噸者,次一年度回饋金提列新臺幣二十三萬
        元。
        前項回饋金由徵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支應。但一般用戶使
        用費尚未開徵前,由水利局預算支應。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之回饋範圍及分配比例如下:
        一、回饋區:以本中心正門口為中心,半徑一千公尺內之行
            政區域為回饋區,分配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二、當地行政區:本中心所在地區公所分配回饋金總額百分
            之二十。
        前項回饋區面積之計算,應扣除河川區域範圍,並由水利局
        將回饋區範圍提供區公所據以辦理回饋事項。
        第一項回饋區之劃設界線,以里界為認定基準,本中心回饋
        區分屬二以上之區公所管轄者,依前二項規定回饋區所占面
        積及分配比例計算回饋金。
第五條  回饋範圍內之各區公所應邀集回饋區中各里召開會議協商回
        饋金分配事宜。
第六條  水利局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第三條規定估算之回饋
        金額度,通知回饋區所屬區公所編列次一會計年度預算。
        前項回饋金編列起始年度為本中心新建工程完工驗收後之次
        一會計年度起。
第七條  區公所為審核回饋金之運用,得設回饋金管理運用審議委員
        會。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水利局另定之。
第八條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之興建、管理及維護;公共設備之購置、管理
            及維護。
        二、獎學金及助學金。
        三、健康檢查。
        四、污水下水道及環保工作之推廣宣導費用。
        五、文康及公益服務活動。
        六、環境綠美化事項。     
        七、其他社會福利事項。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