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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依法處理不適任教師
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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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依據教育部92年5月30日台人(二)字第0920072456號頒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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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校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要點處理之:
〈一〉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前項行為不檢係指下列所述之事項: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1. 性騷擾。
2. 貪污瀆職、詐欺。
3. 傷風敗俗等有玷師表之情事。
〈二〉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七款〉
〈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一者。
前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任,係指下列所述之事項: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1.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2.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3.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4.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5.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6. 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7. 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8. 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
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
實者。
9. 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10.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或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11. 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12.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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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將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程序分為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及陳報
臺中市政府審議期等四個階段,茲將辦理該四個階段,應行注意事
項,臚列如下:
〈一〉察覺期:
1. 本校教師如有本要點第三條情形之一者,學校或相關人員
應立即告知校長或權責處室主管,作適當之處理。
2. 本校得視個案需要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查證,調查小組由校
長召集,成員應包括相關處室主任、組長及與本案有關之
人員。
3. 察覺期之查證過程應備書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之紀錄,查證
結果如列為疑似不適任教師時,應立即由人事室辦理通報
手續,並於查證結果屬實確定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
人。
4. 校長室及各處室主任應設置電子郵件信箱,俾提供學校或
相關人員察覺學校教師有無本要點第三條各款情形之一投
訴之用。
〈二〉輔導期:經前察覺期決議,認有輔導之必要時,依下列原則輔
導之:
1. 本校應視實際需要成立不適任教師輔導小組進行輔導,輔
導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應包括相關處室主任、教評會、
家長會、具輔導專長之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必要時得尋
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2. 輔導策略及方式應力求有效。例如:指定閱讀書目自我進
修成長,並提交閱讀心得報告;輔導老師與其經驗分享;
輔導主任負責並安排專業人員,每週一次與其諮商,促其
行為改變;藉由個人悔過及團體輔導,改進其管教學生的
態度及方式或其他輔導等方式。
3. 如為疑似罹患精神異常教師之處理,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之決議,請求當事人主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之精神疾病鑑
定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惟當事人若經校方二次通知仍拒
不提供前述證明者,本校得結束輔導,逕提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
4.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
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或縮短,惟最多以一個學期〈六個
月〉為限。
5. 輔導期之輔導過程應備書面或其他相關資料〈如照片、影
帶〉等紀錄作成決議,經決議後該當事人仍無改進成效時
,應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評議期:
1. 學校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該不適任案件時,應檢具相
關資料、邀請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列席作成決議。
2. 教師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
精神疾病者,應逕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規辦理退休
或資遣案。
〈四〉陳報臺中市政府審議期:
為維護當事人權益,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之案件者,應於決議確定後十日內檢齊教師評審委
員會會議紀錄及其相關資料,陳報臺中市政府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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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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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施行時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