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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后里區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后區社字第10100218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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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轄內社區活動中心使用
    功能,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依據「臺
    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第十八點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活動中心,指下列各社區活動中心:
    (一)附設於各學校或各公有建築物撥用、共用之合法社區活動中心。
    (二)臺中市政府及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社區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臺中市政府核定,由本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
三、遇有天災或戰爭,社區活動中心即應作為避難所或救災收容中心。
四、本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得委託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負責代為
    管理使用,並受本所之監督。
五、由本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其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保險費、
    公共安檢、改善費),依實際需要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如社
    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另有財源支應,則不受前項規範。
六、社區活動中心除提供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
    活動外,其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本所
    或委託管理單位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七、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提出,向委託管
    理單位申請者,需經本所備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齊單位函文,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切結書
         (格式如附表二),並依本要點規定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水電費
         ,民間團體尚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活動計畫書。
   (二)個人申請者,需持身份證,備齊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切結
         書〈格表二〉,並依本要點規定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水電費。
八、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之規定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及水電費收費,參照本要點第十五
         點之規定繳納。
   (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使用清潔
         管理費。
   (三)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舉辦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得申請免繳
         使用清潔管理費。
   (四)提供土地共用社區活動中心者,舉辦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得申
         請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五)屬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活動事業者,本所得視
         實際狀況酌減使用清潔管理費。
   (六)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
         行為並經本所同意者,得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七)申請使用活動中心之機關或民間社團均應酌收水電費(臺中市政
         府及所屬機關除外),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九、機關團體或個人長期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應每年重新申請,
    經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同意。
十、申請社區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同意借用者
    ,應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活動影響週邊鄰居
         安寧,經勸導不改善者。
   (三)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者。
   (四)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舉辦活動後,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借用一年。
十一、經同意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或
      非固定之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
      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二、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
      、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三、社區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本所或受託管理單位
      均應予登記列冊管理。
十四、委託管理單位應訂定社區活動中心使用須知並懸掛於活動中心內
      ,供民眾遵行。
十五、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及水電費基準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依新建、老舊活動中心不同分別依
          據本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及水電費基準表(如附表三、
          四)收費。
      (二)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
          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三)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向本
          所或受託管理單位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使
          用清潔管理費及水電費不予退還。
十六、本所或受託管理單位收取之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百分之
      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
      式透列預算辦理。
十七、社區活動中心經依規定申請准予使用後,均應填具使用登記簿
     (如附表五),並由本所或受委託管理單位派員加強管理。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十九、本要點經簽奉區長核可報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後公布實施,
      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