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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經辦出納管理人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公訓一字第102000007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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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強化內控機制,
    健全財務秩序,避免出納人員久任一職之弊端,特依據行政院函頒
   「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五、(七)及「出納管理
    手冊」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
         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
         納管理事務之人員。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調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四、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調時,應辦理交代,並由機關首長指定
    人員會同主辦出納監交。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
    成交代;必要時,得陳報主任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五、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表及
    其他公有物,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造表悉數交付後任,並由前、後
    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主任。
六、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並
    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七、出納管理人員之休假代理制度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制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相關作業由本中心第一組先行協調簽核。
九、本要點奉  主任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