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解決原住民學生
生活問題,使其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
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
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
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五倍。
(四)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
重複申請。
第三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
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
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
|
三、每學期補助金額:
(一)公私立高中(職)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
|
四、受理期間:
(一)第一次申請: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二)第二次申請: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
|
五、受理機關: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
證明書。
(三)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郵局或金融存簿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帳戶
)。
(五)具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六)非低收入戶家庭需檢附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申請人切結書。 |
|
七、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由區公所進行初審,如不符合者,請逕退申請人;經符合規定
者由區公所函至本會複核。
(二)複核經符合資格者,由本會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內
(存款戶名應與申請人相同)。 |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
列金額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