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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原文字第113000508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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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解決原住民學生
    生活問題,使其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
        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
        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
        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五倍。

    (四)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
        重複申請。

    第三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
    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
    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三、每學期補助金額:
   (一)公私立高中(職)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受理期間:
    (一)第一次申請: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二)第二次申請: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五、受理機關: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
        證明書。

    (三)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郵局或金融存簿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帳戶
        )。

    (五)具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六)非低收入戶家庭需檢附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申請人切結書。
七、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由區公所進行初審,如不符合者,請逕退申請人;經符合規定
       者由區公所函至本會複核。
   (二)複核經符合資格者,由本會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內
      (存款戶名應與申請人相同)。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
    列金額為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