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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各類公文書分文辦理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外區秘字第101000955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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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高臺中市外埔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收文分文之效率及確實性,
    擬訂定「臺中市外埔區公所各類公文書分文辦理作業原則」
    (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以為本所分文依據。
二、適用單位:本所各課室。
三、分文原則:依下列順序排列。
   (一)回覆公文分文:來文依據本所課室之公文回覆者,由該課室承辦
         員辦理。
   (二)來文機關分文: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來
         文,依來文單位(各局處)之業務對口課室及承辦員業務職掌,
         對照「臺中市政府一級機關與區公所課室業務分文對照表」
         (附件一)分辦。
   (三)主旨內容分文:臺中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一級機關以外之其他機
         關(含二級機關)、團體、個人來文內容,對照「臺中市各區公
         所分層負責明細表」(附件二)分辦。
   (四)其他非屬各課室職掌業務,經呈區長或主任秘書指示分辦。
四、公文分辦之異議:
   (一)異議方式:
          1.退文須於收文4小時內向收發文窗口提出,逾時不得申退;
            紙本文於總收文簽收清單註明拒絕接辦理由,電子文線上
            退文後口頭知會收發文窗口。
   (二)處理流程:
          1.由收發文窗口先行口頭溝通,釐清公文屬性及辦理權責。
          2.收發文窗口仍無法確定分辦公文,續由秘書室主任與相關
            課室主管溝通辦理。
          3.以上公文仍無法分辦者,填寫「公文分辦請示單」,簽由
            陳主任秘書、區長裁決。
五、實施:
    本作業原則簽請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