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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公務人員加班(費)作業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太區人字第104001886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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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規範及管制本所公務人員(
    含約聘、僱人員)加班作業事宜,並依據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24日
    府授人給字第1040087956號函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經加班趕辦,無法按
    時完成者,始可於規定上班時間外加班辦理。
三、遇有必須加班情形,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詳細註明
    具體加班事由(不得僅以趕辦業務為由) 、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
    間,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如為單位主管由區長核准)。但係為因應
    緊急狀況,且經主管同意,不在此限,惟應於加班事實發生日起一
    週內補辦程序。
四、加班刷卡管制:
   (一)出勤應刷卡人員:加班開始時應先行刷加班簽到卡,於加班結束
       離所時再刷加班簽退卡。
   (二)因業務性質特殊,無法以刷卡紀錄審核者,經簽請核准後,依其
       加班簽到表起迄時間核計加班時數。
五、加班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部份不計。
    加班時數管制:
   (一)一般加班:加班時數,每人每日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假日加班
       不得逾8小時,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
   (二)專案加班: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
       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除單位主管簽核外,
       應簽會人事室報區長核准後,始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
       超過70小時(包含一般加班時數)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
       過70小時者,需另案簽准,報經臺中市政府核定後,始得支給。
六、加班得選擇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惟盡量以補休假為原則。加班費請
    領流程:
   (一)加班費之請領應由當事人於加班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不申請加
       班費或逾期者,視為請補休假,不得再行請領加班費。如為專案
       加班應由主辦單位承辦人統籌彙整參與該次加班人員之加班費請
       領清冊、專案加班主簽、加班請示單及簽到表,一併送交人事室
       辦理加班費請領事宜,不申請加班費或逾期者,視為請補休假,
       不得再行請領加班費。
   (二)加班補休假以小時計算,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不另支
       給加班費。加班補休假逾期未休畢者,視同放棄補休假,不得改
       支加班費。
七、加班費支給標準:
   (一)公務人員
     1.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三
       項之總和,除以240小時。
     2.非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除
       以240小時。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240小時。
八、非上班時間因公出差者,得申請補休假,但該延長上班時間之計算,
    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
九、各單位主管應依業務量、人力運用等實際狀況審核所屬人員加班申請
    ,並列入其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核)之重要參據。如同一人員加班
    已屬常態(即每月均申請加班),應檢討是否勞逸不均,避免經常指
    派固定人員加班。
    公務人員加班費請領或加班補休假,如有重領、冒領、虛報不實、浮
    濫等情事,一經查明或檢舉不實情事,除嚴懲當事人外,其單位主管
    亦應受連帶處分。
十、本要點經簽奉區長核定,報請區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