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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4年度檔案管理作業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雅地四字第104000798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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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檔案法及相關子法作業規定,暨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
二、計畫目標:
    為建立本所檔案管理制度化,作業標準化,儲存電子化,應用公開化
    ,以健全檔案管理與開放應用,加強檔案保存與維護,爰擬具本計畫
    。
三、檔案管理與應用學習:檔案管理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辦理檔案法及其
    相關子法作業規定訓練與研習課程。
四、檔案點收:
    (一)承辦人辦畢案件應於7日內歸檔,歸檔時併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
        理人點收,逾期歸檔案件,檔案管理人應稽催。
    (二)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應另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依
        規定填寫相關資料,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三)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人應退回承辦人員補正
        :
        1.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2.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
        3.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4.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
        5.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
        6.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7.案件有2頁以上,未蓋騎縫章者。
        8.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
          字樣者。
        9.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10.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主任核准者
五、檔案立案編目:
    (一)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如有
        業務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前案可併者,
        應立新案,確立新案名。
    (二)檔案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先後並於案
        件第1頁編寫目次號。
    (三)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蓋「
        附件另存」戳記,並在附件袋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流水號後,
        另按流水號順序存置;惟應於原檔案案卷目次表註明媒體型式、
        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六、整理檔案:
    (一)編目完成依規達3公分厚度,即應依分類號成卷,並依序入庫上
        架典藏。
    (二)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人查明補註於公文並
        經主任核可後併案裝訂。
    (四)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
        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
        達規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檔案目錄彙送:每年3月及9月下載xml檔、壓縮成zip檔,檢測
        資料無誤後上傳至檔案管理局備查。
七、檔案清理與機密檔案管理:賡續清查本所庫房檔案、繕造清冊、依
    序檢核、建立紀錄。每年定期清查機密檔案,請業務承辦人檢討辦
    理機密檔案等級變更或解密。
八、檔案室之安全管理:存放歸檔案件之庫房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辦公時間外,必須妥為關閉。
    (二)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檔案庫房內。
    (三)煙火等易燃或危險物品禁止攜入。
九、預期效益:
    (一)健全本府檔案管理制度,提昇知識管理效能。
    (二)落實檔案電子目錄建置。
    (三)檔案得以妥適保存與維護,避免重要檔案散逸或銷毀。
    (四)提昇檔案管理人員專業能力與技術,以加強檔案管理效能,
        效達成本所檔案業務管理。
十、其他:
    本計畫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