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維護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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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學生上下學安全由學生家長、全體教師及社區志工共同參與,並由學校教師、學校家長、社區或社會愛心人士,共同組成導護志工,維護
 學生上下學安全。但孕婦與重、中度身心障礙者免於執行交通導護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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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導護志工任務如下:(一) 協助維持學生上下學秩序及通過交通路口。
 (二) 導護志工執行任務時,針對違規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
 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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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導護志工、愛心導護商店共同協助交通導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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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為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學校應負責下列事項:(一) 擬訂學生上、下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
 課程實施。
 (二) 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學,以保
 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三) 教師參與執行導護志工任務時,學校應妥適安排導師課務與級務
 工作。
 (四) 協助通報學童通學路段公共設施缺失、商店住家妨礙學童行進設
 施等,報送本府教育局,以提報道安會報或採專案方式研商解決
 措施。
 (五) 研擬其他有關學童通學安全之守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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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本府教育局應於每學年開學後辦理新進導護志工基礎訓練。各校得視實際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導護志工專業訓練,以提升導護志工相
 關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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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導護志工值勤時,應著制式服裝、配件,並遵守交通號誌、標誌、標線及相關法規。因故未能服勤時,應事先協調其他導護志工代理執行
 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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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為健全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及充實危險路口指揮人力,學校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報請本府教育局邀集交通、警政等相關機關,針對個案協
 助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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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導護志工因執行交通導護工作而涉訟者,除教師應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外,由本府教育局為其延聘律師並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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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學校教師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者,得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由本府教育局發給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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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一、學校教師因擔任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一年內擇無課務時間核實補休
 ,並由教育局核予行政獎勵。教師每週執行學生交通導護時數
 (上學前及放學後)合併計算且以一小時為單位,超過一小時之
 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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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二、績優導護志工經學校推薦並經本府評選後,除由本府公開表揚外,並提報參與交通部金安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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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三、學校應於現有經費中酌予支應每日導護誤餐費及導護意外保險投保;經費不足者,得專案向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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