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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展藝文活動,充分利用本
社區活動中心(藝術表演廣場),並依據臺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管
理使用要點第十四點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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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社區活動中心,係指本社區活動中心(藝術表演廣場)。
地址: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建國北街287巷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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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舉辦非營利為目的之藝文相關活動,得依臺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
管理使用要點及本使用須知申請使用本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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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二個月起至二星期前填具申請表
(附表一) ,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通知後三日內繳納使用清潔
管理費、水電費及保證金等費用;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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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場地使用,每次以四小時計算之,逾時使用按小時計算加收費
用,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使用場地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
另有關申請免繳或酌減使用清潔管理費之相關規定依臺中市各區社
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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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者與本所共同主辦之活動,得酌減或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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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使用場地,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使用,所繳使用清潔管理
費、水電費及保證金等無息退還。
於使用日一星期前通知取消申請者,以所繳使用清潔管理費百分之
八十退還,水電費及保證金等無息退還;逾期通知或未通知者,所
繳使用清潔管理費概不退還,水電費及保證金等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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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場地內外公有物品設備應依使用規定使用,須張貼海報、懸掛旗幟
、啟用燈光、音響等設備及錄音、錄影或須另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
器設備者,應徵得本所同意。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後,經檢查無公物毀損情形時,全數無息退還,
如經檢查發現有公物毀損情形者,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如申
請者不履行賠償責任,本所得扣抵保證金充為復原場地公物經費,
不足之數仍向申請者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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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同意借用者,應停
止使用;如已使用者,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四)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五)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六)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七)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舉辦活動後,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借用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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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一個月前通知申請
者改期或取消。無法改期或取消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使用清潔管
理費、水電費及保證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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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前,請詳閱臺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
用要點及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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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須知經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