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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1 04: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社區活動中心(藝術表演廣場)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梧區人文字第104000047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展藝文活動,充分利用本
    社區活動中心(藝術表演廣場),並依據臺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管
    理使用要點第十四點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社區活動中心,係指本社區活動中心(藝術表演廣場)。
   地址: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建國北街287巷99號
三、舉辦非營利為目的之藝文相關活動,得依臺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
    管理使用要點及本使用須知申請使用本場地。
四、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二個月起至二星期前填具申請表
    (附表一) ,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通知後三日內繳納使用清潔
    管理費、水電費及保證金等費用;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五、申請場地使用,每次以四小時計算之,逾時使用按小時計算加收費
    用,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使用場地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
    另有關申請免繳或酌減使用清潔管理費之相關規定依臺中市各區社
    區活動中心管理使用要點辦理。
六、申請者與本所共同主辦之活動,得酌減或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七、申請使用場地,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使用,所繳使用清潔管理
    費、水電費及保證金等無息退還。
  於使用日一星期前通知取消申請者,以所繳使用清潔管理費百分之
    八十退還,水電費及保證金等無息退還;逾期通知或未通知者,所
    繳使用清潔管理費概不退還,水電費及保證金等無息退還。
八、場地內外公有物品設備應依使用規定使用,須張貼海報、懸掛旗幟
    、啟用燈光、音響等設備及錄音、錄影或須另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
    器設備者,應徵得本所同意。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後,經檢查無公物毀損情形時,全數無息退還,
    如經檢查發現有公物毀損情形者,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如申
    請者不履行賠償責任,本所得扣抵保證金充為復原場地公物經費,
    不足之數仍向申請者求償。
九、申請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同意借用者,應停
    止使用;如已使用者,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四)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五)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六)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七)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舉辦活動後,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借用一年。
十、本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一個月前通知申請
    者改期或取消。無法改期或取消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使用清潔管
    理費、水電費及保證金等。
十一、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前,請詳閱臺中市各區社區活動中心管理使
      用要點及本須知。
十二、本須知經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