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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里區秘字第103001703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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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本所場地空間使用
    功能,提供各機關團體辦理教育研習或其他公務活動所需,特
    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大里區公所,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三、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所第3辦公廳3樓會議室,並以上班時段
    對外租借為原則。
四、申請機關、團體應依下列程序向本所辦妥租借手續(申請表如
    附表一),並經同意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需持證明文件登記,依申請表格詳細填列,經同
      意後應即繳納租用費及保證金。
  (二)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非本所權責相關
      業務,均應依本要點辦理租借手續。
五、申請租借之機關、團體須於活動前7日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
    審核同意並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借用。
六、預借場地如取消借用,應於原同意借用日前2日以書面通知本所
    ,則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通知
    者,保證金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不可歸責於申請
    人事由,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本所倘有公務需求,得逕行通知租借單位註消借用申請,租借單
    位不得異議。
七、本所各種設施,非經管理單位同意,租借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
    張貼海報,借用完畢後,應即時(或當日)回復原狀,如有損毀
    建築或用品設備時,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借用本所器材或設備
    ,如有遺失應照時價賠償。
八、租借單位應自備垃圾袋,確實作好垃圾分類,並自行將會中產生
    之垃圾送至本所後側之垃圾資源回收場。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反國家法令、公共秩序或地方善良風俗。
 (二)活動項目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項目影響周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之活動。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
 (七)使用場地造成本所不良影響或破壞情形嚴重。
 (八)各政黨政治活動、法會儀式等。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十、本所場地租借收費標準如下表,其收入悉數繳入市庫。
    (請參考附件檔)
十一、申請租用本所各場地之機關、團體,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
      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