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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運用石岡壩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金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
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並減輕設籍臺中市東勢區(以下簡稱本區)之區
民喪葬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要點,提供區民處理喪葬事宜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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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身故區民,係指設籍本區之區民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連續設籍本區滿四個月以上者。
(二)父或母為符合前款區民其新生兒完成出生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
(三)結婚未滿四個月者,其夫或妻一方為符合第一款區民,其配偶已
完成結婚登記且設籍本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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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故區民,以實支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萬元整為限。
(二)冊列本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故
區民如已獲得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者,本要點之喪葬補助項目僅限棺木、骨灰罈等二項,以實支實
付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為限。
(三)獲本府同性質之喪葬補助項目不得重覆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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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要點之喪葬補助者之資格如下:
(一)由實際支出喪葬費用之配偶或二親等內遺屬提出請領。
(二)區民死亡時如無配偶、無二親等內遺屬或有其他遺屬但無力殮葬
者,可由實際支出喪葬費用者提出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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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要點之喪葬補助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四)補助款領款收據(附件二)及殮葬費用收據正本:
1.收據買受人需註明申請者姓名(買受人與申請人須一致)。
2.收據品名皆需註明死亡者姓名及殮葬費用。
3.冊列本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其收據品名僅限棺木、骨灰
罈等二項。
(五)申請人與死者具親屬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申請人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七)委託書(附件三,及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由本所認定應備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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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要點之喪葬補助者,應於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提
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經本所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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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人有虛偽不實申領補助之情事,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自負法
律責任。
(二)申請人有重複或虛偽不實申領補助,致本所受損害者,本所除依
法追回已請領之喪葬補助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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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由石岡壩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金(明正里除外)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
前項經費預算用罄後則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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