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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體字第107004254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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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之課程發展、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提高環境教
    育品質,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 宣導環境教育相關政策(掌握校園環境資源、編撰校園環境教
        育計畫、執行校園環境教育等),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 依據環境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
        並推廣分享至學校。
   (三) 提供學校環境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四) 建構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
        流之平臺。
   (五) 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習及學校環境教育種子師資研習。
   (六) 配合全國性環境教育與教育部環境教育政策推動相關事務。
   (七) 辦理其他環境教育相關事務。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教育局簡
    任級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體育保健科科長兼任,副執行秘書
    一人及幹事一人至二人,由體育保健科人員兼任。
    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六人,由局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專任輔導
    員一人,兼任輔導員若干人,由局長就學校教師遴聘兼之。
    另置研究員若干人,由局長聘任之。
    輔導團團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輔導團應視教育政策需求於每年策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報經教育
    局核定後實施。
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業務,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兼任輔導員每週減授課節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研究員不予減
    課。但有特殊情形經局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教育局撥
    付。
六、幹事、輔導員及研究員於參加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
    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幹事、輔導員及研究員之年資,得
    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曾任專任輔導員及兼任輔導
    員另給予特殊加分。
七、教育局得於年度結束時,視輔導團團員辦理環境教育工作績效從優
    獎勵。
八、輔導團所需業務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