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2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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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283949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150283949號令.pdf
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對照表、修正條文(11508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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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
物保護防疫處。
第三條 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每隻收費新臺幣六千
元。
第四條 飼主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依法申請領回經危難救援之犬、貓者
,領回時每隻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