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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檔案閱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石區秘字第103000053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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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
    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
    檔案閱覽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敘明理由向本所提出,由原辦理該
    項業務單位受理;有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如係意定代理,應提出
    委任書(如附件二),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閱覽檔案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所業務主管單位應通
    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
四、本所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須
    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五、本所受理申請閱覽檔案,由文書單位收文編號,分文至業務主管
    單位,由業務單位審核並擬具審核通知書(如附件三、四)通知申
    請人,另將審核通知書影本送檔案管理單位備查。
六、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
    予閱覽。

七、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所業
    務主管單位應先收取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併同收據
    寄交申請人。

八、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相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所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登
    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九、業務主管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
    單(如附件四)簽名。

十、本所檔案之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所為
    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主
    管單位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
    業務主管單位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閱覽人。

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
          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檔案,
      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十二、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所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
      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
      時至四時。

十三、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標準收費(如附件五):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
          台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所附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
          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所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