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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加強資訊安全避免資訊機密外洩,申請電腦、伺服器等資訊
設備報廢及變賣之資料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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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資訊設備,係指電腦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所稱
資訊機密,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公務機密或
個人權益有關之資料,及處理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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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訊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損壞或不堪使用時,得申請報廢並應清空
硬碟資料,避免資料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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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資訊設備報廢時,應向財產管理人員申請,依財產報廢程序辦
理,並由本所資訊管理人員協助確認設備是否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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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電腦、伺服器等資訊設備報廢變賣之資料處理,其作業流程及
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電腦、伺服器等資訊設備報廢減損變賣經簽准同意再經財
產報廢程序辦理完成後,應由保管人先自行清空電腦硬碟資料
,可選擇將該硬碟拔除後加以物理性破壞(例如以鐵鎚敲擊使
其變形、鑽孔破壞)或使用軟體 File Shredder (電腦資料
清除軟體)清除資料後連同「資訊設備報廢資安檢核表」
(附件1)移交資訊管理人員進行實際勘驗。
(二)若報廢筆記型電腦,因其硬碟拆卸困難,則請財產保管人將整
台筆記型電腦連同「資訊設備報廢資安檢核表」送交資訊管理
人員進行硬碟銷毀作業。
(三)資訊管理人員於勘驗後,通知保管單位取回已完成勘驗程序的
硬碟、筆記型電腦連同申請單,以續完成財產報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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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完成報廢程序且資料清除之資訊設備,得移至倉庫或儲藏室妥善
保管,一併報廢或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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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儘事宜得隨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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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於奉區長核定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