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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電梯設備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烏區政字第103002119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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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電梯(或其他電扶梯)設備維持正常運作,並確保機關員工及
    洽公民眾搭乘電梯安全,落實定期保養維護精神,提高電梯使用
    效能,特制定本電梯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二、本所電梯(或其他電扶梯)設備應由指定專責單位維護管理,並負
    責維修保養等事宜。

 

三、本所電梯(或其他電扶梯)設備平時之維護保養,須由廠商負責派
    專業技術人員至機關設備裝設處所,進行每月定期保養維護,並
    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存查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
    ,由管理單位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以備主管機關或檢查機關查
    考。

四、電梯(或其他電扶梯)設備檢查員、專業技術人員應親自執行職務
    ,並據實申報檢查、維護保養結果,不得為虛偽之記載。

五、本所電梯(或其他電扶梯)設備每月例行保養應包含檢查項目如下:
    (一)機械室內各機器。
    (二)乘廂周圍各機器。
    (三)乘場周圍各機器。
    (四)昇降路內各機器。
    (五)坑底內各機器。
    (六)各部照明與裝潢。
    (七)其它。

六、本所電梯(或其他電扶梯)設備,每年應執行年度安全檢查,並完
    成年度安全申報。

 

七、本所電梯(或其他電扶梯)設備之緊急求救按鈕或警報器,應與本
    所安全管理人員連線,俾利遇有危安事件,可立即求助消弭危難。

 

八、遇有電梯(或其他電扶梯)故障情形,若維修廠商技術人員於2小時
    內未到場處理,可扣減廠商應領之維護經費。因業務過失導致本
    機關員工或洽公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時,廠商應負民事
    賠償及刑事責任,不得異議。
九、本所機關遇有電梯(或其他電扶梯)設備遭破壞、攻擊或其他危安
    事件,應即通報首長、安全管理單位、秘書室及政風室,並通報
    警察單位協助後續案件查察及其他安全協助事宜。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處,依建築物電梯(或其他電扶梯)設備管理辦法
    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