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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致力於臺中市表演藝術領域之保
存、傳承、發展及創新,並具重大貢獻或優良事實者,頒予表演藝術
金藝獎(以下簡稱金藝獎),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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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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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於中華民國,從事舞蹈、音樂、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表
演藝術之個人或立案團體,致力於臺中市表演藝術領域之保存、傳承
、發展及創新,並具重大貢獻或優良具體事實者,得經報名、推薦或
提名等方式參選,並經遴選後頒贈金藝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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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選方式如下:
(一)自行報名:符合本要點參選資格者,得自行報名參選。
(二)推薦參選:由以下機關團體或個人推薦參選,但需徵得被推薦者
簽署同意書:
1.政府機構、學術單位、立案民間團體。
2.專家、學者或具社會聲望之個人。
(三)由文化局組成之提名委員會提名人選,但需徵得被提名者簽署同
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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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行報名、推薦參選及被提名者皆應備妥參選表(詳附件一至附件四)
及相關佐證資料等,各一式五份,於公告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
免備文逕寄文化局,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金藝獎遴選,逾期不予受理
。參選所寄資料不另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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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藝獎每二年遴選一次,受獎者不分團體或個人,總數二名,每名頒
贈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但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
受獎者為團體者,不另發給所屬團員獎狀或證明;獎座遺失者,文化
局不予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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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提名及遴選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提名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負責召開並
擔任主席,其餘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文化局聘請學者、專家或
社會賢達擔任,負責提名及確認入遴選會名單。
(二)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負責召開並
擔任主席,其餘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文化局聘請學者、專家或
社會賢達擔任,辦理受獎者遴選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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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名及遴選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
員四分之三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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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遴選結果由文化局書面通知所有參選者,受獎者名單並公布於本府及
文化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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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遴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被推薦者係由遴選委員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推薦。
(二)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
(三)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有共同
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定遴選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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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名及遴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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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選者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參選資格及文件涉及偽造,經舉報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已
獲獎者取消其獲獎資格並收回獎金和獎座。如侵害第三人權益並
涉及法律責任者,應自負其責。
(二)已送件參選者,皆應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對遴選委員會及主管
機關之決定,亦不得異議。
(三)參選者提送參選資料時,應填具參選表附件四之授權書。
(四)已同意參選者,若自願棄權,應填具棄權聲明書,並以書面通知
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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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獎者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受獎者應配合參加金藝獎頒獎典禮,典禮舉辦確定日期及地點,
由文化局另行通知。
(二)文化局得邀請受獎者參與金藝獎相關推廣之文化活動,受獎者有
義務配合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