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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防護裝備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疾字第105005953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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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管理
     儲備之防護裝備,以利物資之無償撥用及調度,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 防護裝備:指平面口罩、N95口罩及醫用防護衣。
    (二) 將屆期防護裝備:指本局儲備已逾三分之二有效期間或未標示
         有效期間但已達三年以上之防護裝備,並經評估該品項庫存數
         量高於安全儲備量所需,且持續庫存該批物資已不符合成本效
         益者。
    (三) 已屆期防護裝備:指本局儲備已逾標示效期之防護裝備。
三、 本局於非流行疫情期間,得將將屆期防護裝備,無償撥用予配合執
     行相關傳染病防治工作之政府機關、學校、機構、事業或團體(以
     下簡稱機關(構))。
     前項無償撥用,應由機關(構)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載明
     表內事項並蓋章後向本局提出。
     本局對於各機關(構)之申請,依下列次序優先撥用予前一序位之
     機關(構):
    (一)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辦理防疫工作或執行院內感染控制
         者。
    (二) 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者。
    (三) 本市轄內執行感染管制或傳染病防治者。
     前項同一序位有數機關(構),如申請撥用之數量逾本局儲備量者
     ,按各機關(構)申請量之比例分配之。
     無償撥用所需之運送費用,由受撥之機關(構)負擔。
     第一項無償撥用之資訊,得刊登於本局所屬網站。
四、 機關(構)得向本局申請調用防護裝備。
     前項調用,應由機關(構)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載明表內
     事項並蓋章後向本局提出。
     經受理之調用申請,由本局衡量疫情調度需求及機關安全儲備需要
     審酌調用量;本局無法供應時,將申請文件轉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
     制署辦理。
     調用所需之運送費用,由申請之機關(構)負擔。
五、 機關(構)調用之防護裝備,應於收受後六個月內以新品或所調用
     之同等品歸還本局。
     前項所稱新品,指本局收受日當天距製造日期為三個月內者。
     機關(構)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屆期歸還時,應函文向本局申請同
     意延緩歸還,每次展延以三個月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延緩歸還或屆期未歸還者,由本局追償原調用物
     資重新購置之必要費用。但於緊急公共安全衛生事件或傳染病流行
     疫情期間,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 第三點、第四點機關(構)之申請,未提出申請書、申請書不符合
     格式、內容填載不全或未蓋章,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仍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該次之申請。
七、 本局儲備之防護裝備每月定期維護,並為必要之抽驗,己屆期者,
     不計入儲備量管理。
八、 已屆期防護裝備,由本局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 留存供作教育訓練。
    (二) 贈與機關(構)供作非防疫用途。
    (三) 銷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