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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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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 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 其他水污染防治基金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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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環
保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構)代表、學
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應占本委員會委員名額三分之二以
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名額九分之一。
本委員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
則第六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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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由機關(構)或環保團
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
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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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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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委員會委員參與本委員會之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規定迴避案件審議及表決。本委員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
將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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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環保局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辦理
行政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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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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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水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及審議督導本府
相關機關執行成效,得設置技術諮詢小組。
技術諮詢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組成,並指
定一人為召集人。技術諮詢小組成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且均
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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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本委員會得函
請技術諮詢小組召集人召開技術諮詢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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